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雅安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8日
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雅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并审批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县(区)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以提高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查;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审查和重大变更的综合上报;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造价评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及较大变更审查和一般变更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负责建立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投资,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工程变更必要性审查。
第二章 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 工程变更根据变更的金额、内容、性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变更。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20%以上的变更。
2.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调整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重大变更的。
(二) 较大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达到工程中标价2%以上的变更;累计变更金额500万元以上,或达到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变更。
(三) 一般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金额200万元以内,且未达到工程中标价2%的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以内,且未达到工程中标价5%的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条 工程重大变更实行审查报批制,未经批准的重大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重大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重大变更的审查程序:
(一)符合第六条(一)第1款的重大变更,执行如下程序:
1.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5%以上10%以下的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的变更申请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召集发展改革、财政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审定;
2.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10%以上20%以下的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20%以上的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4.累计变更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20%以上30%以下的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累计变更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30%以上的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符合第六条(一)第2款的重大变更,执行以下程序:
1.变更申请。项目单位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2.变更必要性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内容开展必要性审查;
3.变更技术可行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论证为必要变更的工程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4.变更金额准确性审查。财政部门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变更内容进行财政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5.提交市政府审定。项目审批部门综合审批文件、各单位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再根据审定意见批复项目单位后实施。
以上审查结论均以书面
第九条 较大变更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制,具体审查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规定另行
第十条 一般变更实行项目单位报备制,项目单位在限额内审定一般变更工程费用。
第十一条 一般变更报备程序:
(一)建立变更动态管理台账。项目单位负责建立,台账内容包含各单项变更名称、内容、数量、金额及签证资料完整 资料。
(二)汇总、报备变更管理台账。项目单位定期对变更管理台账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审定的一般变更工程费用超过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额度后,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并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管理的一般变更时,可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变更金额异常,弄虚作假的工程变更,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签证、影像资料、变更台账、各部门签署意见以及审批文件,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变更行为的联合会商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成检查组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备案材料和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各检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申报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职、把关不严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