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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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四川省发改委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和环保电价。

 一是将向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含趸售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川口标准,

 从每千瓦时0.8分提高至1.5分,其中,列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39个县(市、区)从

 每千瓦时0.7分提高至1.4分。

 二是己执行脱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脱销电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可1分钱

 三是将现行《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销售电价表》和《四川省列入国

 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趸售电价表》中所列目录电价,低于《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和《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对应的目录电价用电类别,每千瓦时提高1.2分。(办公室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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