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2013年,四川省发改委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和环保电价。
一是将向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含趸售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川口标准,
从每千瓦时0.8分提高至1.5分,其中,列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39个县(市、区)从
每千瓦时0.7分提高至1.4分。
二是己执行脱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脱销电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可1分钱。
三是将现行《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销售电价表》和《四川省列入国
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趸售电价表》中所列目录电价,低于《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和《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对应的目录电价用电类别,每千瓦时提高1.2分。(办公室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