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36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我省“10+3”现代农业体系建设,推进四川优势特色产业和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农”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川委发〔202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现将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等明确如下。
一、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供电区域范围内相应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如其现执行用电价格水平低于相应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水平的,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其他地方电网可参照执行。
二、上述电价政策中所指“农村”的范围,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予以界定。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中发〔2020〕1号印发之日2020年1月2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切实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政策衔接、执行落实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相关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