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15〕40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雅安市供排水公司,雅安电力集团公司,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4〕13号)文件规定,“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为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已实行阶梯价格的,按居民生活合表类价格执行)。
已贯彻执行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监管;尚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县(区),要立即整改,迅速行动,确保政策按规定执行到位。请各县(区)于10月23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我委公文交换箱。
特此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