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3日 川价发〔2005〕209号
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四川省道路运输协会:
我省现行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是1989年制定的。15年来,交通运输业发生了很大变化,旧的价规已明显不适应今天的形势。经过两年的认真准备,并在9月29日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省交通厅抓紧测算具体票价,并于12月前择机出台执行。
附件: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一、道路旅客运价管理方式
道路旅客运价实行分级管理。省际、市(州)际道路旅客运价由省物价局负责确定;市(州)内道路旅客运价由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确定。
二、省际、市(州)际道路旅客基本运价座席客车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一般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定为0.11元/人千米。
三、调整后的省际、市(州)际各类营运客车运价
(单位:元/人千米)
车 型 | 车辆 等级 | 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 | 超 长 客 运 (路面不分等级) | ||
高速公路 | 一般等级路 | 非等级公路 | |||
大 型 | 高三级 | 0.24 | 0.25 | 0.26 | 0.25 |
高二级 | 0.21 | 0.22 | 0.23 | 0.22 | |
高一级 | 0.17 | 0.18 | 0.19 | 0.18 | |
中 级 | 0.14 | 0.15 | 0.16 | 0.15 | |
普通级 | 0.10 | 0.11 | 0.12 | 0.11 | |
中 型 | 高二级 | 0.22 | 0.23 | 0.24 | 0.23 |
高一级 | 0.18 | 0.19 | 0.20 | 0.19 | |
中 级 | 0.15 | 0.16 | 0.17 | 0.16 | |
普通级 | 0.11 | 0.12 | 0.13 | 0.12 | |
小 型 客 车 | 高二级 | 0.20 | 0.21 | 0.22 | 0.21 |
高一级 | 0.17 | 0.18 | 0.19 | 0.18 | |
中 级 | 0.14 | 0.15 | 0.16 | 0.15 | |
普通级 | 0.11 | 0.12 | 0.13 | 0.12 | |
卧 铺 客 车 | 高三级 | 按对应车型基本运价的1.5倍计算 | |||
高二级 | |||||
高一级 | |||||
中 级 | |||||
普通级 | |||||
计费行包运价 | 0.22元/百千克千米 | ||||
革命伤残军人优待票及儿童票 | 旅客票价全价的50%计算 |
备注:1、上述运价均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2、上述运价不含公路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等。
四、定价方式及范围
(一)政府定价的范围
1、普通班车客运。即始发站到终点站,可在途中上下旅客的班车客运;
2、因突发公共事件或抢险救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统一调用车辆以及军队、武警调用车辆。
(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1、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营运线路均为高速公路的客运。运价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超长客运: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运价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50%;
3、包车客运: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或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客运方式。运价上浮不超过,下浮不超过50%;
4、农村客运: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运价下浮不超过50%,非春运期间运价不得上浮;
备注:雅安规定(只按县内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毗邻县间有一端在乡村的未发放农村补贴,按照班线车对待)
5、春运期间,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农村客运,其票价可在不超过15%的幅度内上浮。
(三)定线旅游客运运价及定价方式参照同类班车客运执行。
(四)小轿车客运运价放由市场确定。
五、省际客运运价
省际客运运价按运行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不分区域,按旅客始发地运价计算。
六、道路旅客运价随燃油价格浮动
燃油价格以2005年8月31日为基数,燃油价格上下浮动幅度每超过10%(含10%),运价相应上下浮动0.005元/人.千米。燃油价格浮动幅度和运价相应浮动时间由省物价局掌握公布。
七、单独定价
进出甘孜、阿坝、凉山州的省际、市(州)际客运运价,实行单独定价。市(州)物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附录1(高速公路收费车型划分标准)
一类车为7座以内的客车和2吨以下货车;
二类车为8座到19座客车,2吨至5吨货车;
三类车为20到39座客车,5吨到10吨货车;
四类车为40座以上客车,10吨到15吨(含)以上货车以及20、40英尺集装箱;
五类车为15吨以上货车。
附录2(营运客车的类型和等级划分标准)
按照国标JT/T325-1997营运客车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和等级
类型划分如下:
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含卧铺客车)和轿车(如出租车)。
客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小型客车三种。
1 大型客车 车身长度>9m。
2 中型客车 6m<车身长度≤9m。
3 小型客车 车身长度≤6m
等级划分如下:
1 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五个等级。
2 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3 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4 轿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等级评定内容
1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及小型客车
主要评定动力性、行驶平顺性、制动性、密封性、车内噪声、空气调节、乘客座椅(卧铺)、车内服务设施、整车布置与内饰。
2 轿车
主要评定发动机排量和空调性能。
等级评定条件:
1 大型高三级客车
1.1 动力性
1.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25km/h。
1.1.2 比功率应不小于14.5kw/t
1.2 行驶平顺性
1.2.1 前悬架应采用独立悬挂。
1.2.2 悬架应采用气囊弹性元件。
1.3 制动性
1.3.1 应设有ABS防抱制动装置及缓行器。
1.3.2 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1.4 密封性
1.4.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1.4.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1.5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0dB(A)。
1.6 空气调节
1.6.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而且采用独立式制冷装置和独立式采暖装置。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1.6.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1.6.3 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车内温度和通风换气量的功能。
1.6.4 应设置故障自动诊断和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1.7 乘客座椅
1.7.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72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7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480mm。
1.7.2 靠中间通道的座椅位置可以横向移动或座椅座垫宽度不小于500mm。
1.7.3 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5°。
1.7.4 座椅应设扶手。
1.7.5 座椅应采用“2+2”排列形式。
1.7.6 除第一排和面对面座椅外,其它座椅前应设踏脚板。
1.8 车内服务设施
1.8.1 卫生间应设有洗手池和用水或化学试剂冲洗的便池。便池的冲洗、洗手水的排放、通风机等应具有良好的功能。
1.8.2 应设有冷热饮料供应设施。
1.8.3 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1.8.4 应设有彩色闭路电视。
1.8.5 每个座位应设阅读灯。
1.8.6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1.9 整车布置与内饰
1.9.1 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1.9.2 发动机应为中、后置。
1.9.3 行李舱容积应不小于10m3。
1.9.4 内饰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原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2 大型高二级客车
2.1 动力性
2.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20km/h。
2.7.2 比功率应不小于11.0kw/t。
2.2 行驶平顺性
悬架应采用气囊弹性元件。
2.3 制动性
2.3.1 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2.3.2 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2.4 密封性
2.4.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2.4.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2.5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5dB(A)。
2.6 空气调节
2.6.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而且所采用的制冷装置和采暖装置中至少有一种为独立式。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2.6.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2.6.3 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车内温度和通风换气量的功能,或设置供乘客自行调节冷暖风量及通风换气量的开关装置。
2.6.4 应设有故障自动诊断和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2.7 乘客座椅
2.7.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72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2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80mm。
2.7.2 靠中间通道的座椅位置可以横向移动或座椅座垫宽度不小于500mm。
2.7.3 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0°。
2.7.4 座椅应设扶手。
2.7.5 座椅应采用“2+2”排列形式。
2.8 车内服务设施
2.8.1 卫生间应设有洗手池和用水或化学试剂冲洗的便池。便池的冲洗、洗手水的排放、通风机等应具有良好的功能。
2.8.2 应设有冷热饮料供应设施。
2.8.3 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2.8.4 应设有彩色闭路电视。
2.8.5 每个座位应设阅读灯。
2.8.6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简帘。
2.9 整车布置与内饰
2.9.1 乘客区通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2.9.2 发动机应为中、后置。
2.9.3 行李舱容积应不小于8m3。
2.9.4 内饰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3 大型高一级客车
3.1 动力性
3.1.1 设计车速不小于110km/h。
3.1.2 比功率应不小于10.0kw/t。
3.2 行驶平顺性
悬架可采用气囊弹簧、钢板与气囊组合弹簧或少片变截面弹簧(≤3片)。
3.3 制动性
3.3.1 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3.3.2 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3.4 密封性
3.4.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3.4.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3.5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8dD(A)。
3.6 空气调节
3.6.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3.6.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
3.6.3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3.7 乘客座椅
3.7.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440mm。
座垫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68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2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80mm。
3.7.2 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0°。
3.7.3 座椅应设扶手。
3.7.4 座椅应采用“2十2”排列的形式。
3.8 车内服务设施
3.8.1 应设有冷或热饮料供应设施。
3.8.2 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3.8.3 应设有彩色闭路电视。
3.8.4 侧窗应设有挂式以卷式窗帘
3.9 整车布置与内饰
3.9.1 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3.9.2 发动机应为中、后置。
3.9.3 行李舱容积应不小于6m3。
3.9.4 内饰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4 大型中级客车
4.1 动力性
4.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87km/h。
4.1.2 比功率应不小9.0kw/t。
4.2 密封性
4.2.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4.2.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4.3 车内噪音
车内匀速噪音应不大于79dB(A)。
4.4 空气调节
4.4.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不小于1880KJ/h,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670kJ/h。
4.4.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0m3 /h。
4.4.3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4.5 乘客座椅
4.5.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420mm。
双人座椅≥840mm。
座垫深度≥42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65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0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00mm。
4.5.2 座椅座垫和靠背应为弹簧型或软垫型。
4.5.3 座椅应采用“2十2”排列的形式。
4.6 车内服务设施
4.6.1 应设有音响装置。
4.6.2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4.7 整车布置与内饰
4.7.1 乘客区通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4.7.2 行李舱容积应不小于3m3。
4.7.3 内饰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5 大型普通级客车
除大型高三级、大型高二级、大型高一级和大型中级客车以外,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的大型客车。
6 中型高二级客车
6.1 动力性
6.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15km/h。
6.1.2 比功率应不小于14.0kw/t。
6.2 行驶平顺性
悬架应采用气囊弹性元件。
6.3 制动性
6.3.1 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6.3.2 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6.4 密封性
6.4.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6.4.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6.5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5dB(A)。
6.6 空气调节
6.6.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而且所采用的制冷装置和采暖装置中至少有一种为独立式。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6.6.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6.6.3 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车内温度和通风换气量的功能,或设置供乘客自行调节冷暖风量及通风换气量的开关装置。
6.6.4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6.7 乘客座椅
6.7.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72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2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80mm。
6.7.2 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0°。
6.7.3 座椅应设扶手。
6.8 车内服务设施
6.8.1 应设有冷热饮料供应设施。
6.8.2 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6.8.3 应设有彩色闭路电视。
6.8.4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简帘。
6.9 整车布置与内饰
6.9.1 乘客区通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6.9.2 内饰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7 中型高一级客车
7.1 动力性
7.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05km/h。
7.7.2 比功率应不小于12.5kw/t。
7.2 行驶平顺性
悬架可采用气囊弹性元件、钢板弹簧与气囊组合弹性元件或少片变截面钢板弹簧(≤3片)。
7.3 制动性
7.3.1 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7.3.2 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7.4 密封性
7.4.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7.4.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7.5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7db(A)。
7.6 空气调节
7.6.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7.6.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7.6.3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7.7 乘客座椅
7.7.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68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2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80mm。
7.7.2 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0°。
7.7.3 座椅应设扶手。
7.8 车内服务设施
7.8.1 应设有冷热饮料供应设施。
7.8.2 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7.8.3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简帘。
7.9 整车布置与内饰
7.9.1 乘客区通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7.9.2 内饰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 中型中级客车
8.1 动力性
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83km/h。
1.2 比功率应不小于11.5kw/t。
8.2 密封性
2.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2.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3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9dB(A)。
8.4 空气调节
8.4.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不小于1880KJ/h,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670kJ/h。
8.4.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0m3/h。
8.4.3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5 乘客座椅
8.5.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20mm。
双人座椅座垫宽度≥840mm。
座椅深度≥42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65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2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00mm。
8.5.2 座椅座垫和靠背应为弹簧型或软垫型。
8.6 车内服务设施
8.6.1 应设有音响装置。
8.6.2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简帘。
8.7 整车布置与内饰
8.7.1 乘客区通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7.2 内饰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9 中型普通级客车
除中型高二级、中型高一级和中型中级客车以外,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的中型客车。
10 小型高二级客车
10.1 动力性
10.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15km/h。
10.1.2 比功率应不小于23.5kw/t。
10.2 行驶平顺性
悬架可采用少片变截面弹簧(≤3片)、螺旋弹簧或扭杆弹簧弹性元件。
10.3 制动性
应装备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10.4 密封性
10.4.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10.4.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10.5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4dB(A)。
10.6 空气调节
10.6.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而且所采用的制冷装置和采暖装置中至少有一种为独立式。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10.6.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10.6.3 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车内温度和通风换气量的功能,或设置供乘客自行调节冷暖风量及通风换气量的开关装置。
10.6.4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10.7 乘客座椅
10.7.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2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72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670mm。
10.7.2 座椅应设扶手。
10.7.3 座椅采用“1+2”排列形式。
10.8 车内服务设施
10.8.1 应设有立体音响装置及话筒。
10.8.2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简帘。
10.9 整车布置与内饰
10.9.1 乘客区通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10.9.2 内饰应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11 小型高一级客车
11.1 动力性
11.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05km/h。
11.1.2 比功率应不小于21.5kw/t。
11.2 行驶平顺性
悬架可采用少片变截面弹簧(≤3片)、螺旋弹簧或扭杆弹簧弹性元件。
11.3 制动性
应装备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11.4 密封性
11.4.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11.4.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11.5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6dB(A)。
11.6 空气调节
11.6.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11.6.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11.6.3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11.7 乘客座椅
11.7.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68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670mm。
11.7.2 座椅应设扶手。
11.7.3 座椅采用“1+2”排列形式。
11.8 车内服务设施
11.8.1 应设有立体音响装置及话筒。
11.8.2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简帘。
11.9 整车布置与内饰
11.9.1 乘客区通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11.9.2 内饰应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12 小型中级客车
12.1 动力性
12.1.1 设计车速应不小于93km/h。
12.1.2 比功率应不小于19.0kw/t。
12.2 密封性
12.2.1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12.2.2 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12.3 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8dB(A)。
12.4 空气调节
12.4.1 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不小于1880kj/h,人均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670kj/h。
12.4.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0m3/h。
12.4.3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12.5 乘客座椅
12.5.1 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20mm。
双人座椅座垫宽度≥840mm。
座椅深度≥420mm。
靠背高度≥65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650mm。
12.5.2 座椅座垫和靠背应为弹簧或软垫型。
12.5.3 座椅采用“1+2”排列形式。
12.6 车内服务设施
12.6.1 应设有音响装置。
12.6.2 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简帘。
12.7 整车布置与内饰
12.7.1 乘客区通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12.7.2 内饰应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13 小型普通级客车
除小型高二级、小型高一级和小型中级客车以外,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的小型客车。
14 卧铺客车
14.1 卧铺外形尺寸和相关尺寸
14.1.1 高三级、高二级及高一级卧铺客车
卧铺长度≥1800mm。
可调式卧铺座垫长度≥1070mm。
卧铺宽度≥500mm。
卧铺靠背角度调节范围≥50°。
护栏高度≥150mm。
卧间距≥1450mm。
横向间距≥350mm。
上铺高≥830mm。
铺间高≥800mm。
14.1.2 中级和普通级卧铺客车
卧铺长度≥1800mm。
可调式卧铺座垫长度≥1070mm。
卧铺宽度≥450mm。
卧铺靠背角度调节范围≥50°。
护栏高度≥150mm。
卧间距≥1400mm。
横向间距≥350mm。
上铺高≥780mm。
铺间高≥750mm。
14.2 卧铺客车的技术性能和其它设施应满足相应类型、等级客车的要求。
14.3 应采用“1+1”域“1+1+l”纵向排列形式。
14.4 乘客区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0mm。
15 轿车
高二级
空调系统应同时具有制冷和供热功能。
发动机排量不小于2.5L。
高一级
空调系统应同时具有制冷和供热功能。
发动机排量:2.0L≤排量<2.5L
中级
空调系统应具有制冷或以热功能。
发动机排量:1.3L≤排量<2.0L。
普通级
发动机排量小于1.3L。
附录3(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历次变化情况)
根据川价发[2005]209号文第六条之规定:“燃油价格上下浮动每超过10%,运价相应上下浮动0.005元/人.千米。”,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历次变化情况如下:
(1)2006年5月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价格实行上浮的通知》(川价发[2006]119号),运价上浮0.005元/人.千米。(合计0.125元/人.千米,加上客运附加费执行价应为0.145元/人.千米),此文件未规定农村客运不涨。
较基准价上浮0.005元/人.千米
(2)2007年3月
《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意见的通知》(川交发[2007]16号)中将农村短途客运的客运附加费由原0.02元/人.千米降为①县到乡0.006元/人.千米(即执行价0.131元/人.千米)②乡到乡0.002元元/人.千米(即执行价0.127元/人.千米)。
(3)2007年7月
《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川运客便[2007]128号),运价上浮0.005元/人.千米(农村短途客运不上浮)。(合计0.13元/人.千米,加上客运附加费执行价应为0.15元/人.千米)。
较基准价上浮0.01元/人.千米
(4)2008年6月30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实行上浮的通知》(川价发[2008]118号),运价上浮0.01元/人.千米(农村短途客运不上浮)。(合计0.14元/人.千米,加上客运附加费执行价应为0.16元/人.千米)。
较基准价上浮0.02元/人.千米
(5)2008年12月27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道路旅客客运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8]88号),运价下调0.01元/人.千米(农村短途客运除外)。(合计0.13元/人.千米,加上客运附加费执行价应为0.15元/人.千米)。
较基准价上浮0.01元/人.千米
(6)2009年6月30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9]31号)、《雅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雅价工[2009]145号),运价上浮0.01元(农村短途客运不上浮)。(合计0.14元/人.千米,加上客运附加费执行价应为0.16元/人.千米)。
较基准价上浮0.02元/人.千米
(7)2010年4月20日
《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32号),运价上浮0.005元(农村短途客运不上浮)。(合计0.145元/人.千米,加上客运附加费执行价应为0.165元/人.千米)。
较基准价上浮0.025元/人.千米
(8)2011月3月
《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22号),运价上浮0.005元(农村短途客运不上浮)。(合计0.15元/人.千米,加上客运附加费执行价应为0.17元/人.千米)。
较基准价上浮0.03元/人.千米
附录4(四川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
四川省公路客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客附费),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批准,由省交通厅向我省境内经营公路客运的企业、单位、个体及联户车辆征收,用于我省公路客运设施、站点建设、重点公路建设和改造的一项专用资金。为进一步征好、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省计经委、省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省交通厅联合颁发的《四川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交财〈86〉字第150号)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的《四川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交财〈86〉字第187号)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客附费的征收
客附费实行全省统收统支,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从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客附费的征管业务由省交通厅指定的交通稽查征费部门(以下简称稽征部门)办理,稽征部门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车辆客附费征管业务仍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运管部门办理,专户储存,用于地方交通建设。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客附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公路客运的班车、计时(程)车、包车、旅游车、出租汽车。行驶城市近郊的公共汽车(以上均包含12座以下的小车)和从事公路客运的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缴纳客附费。非营业性运输的各类客车,稽征部门凭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非营运证”免征客附费,其余各类客车一律按规定标准征收。
三、客附费征收标准
对从事公路客运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每人公里二分加收客附费。所有从事公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统一实行客座位月定额结算办法,客座位月征收结算定额为: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下客车,每月每座定额65元;
2、二十一座(含二十一座)以上客车,每月每座定额52元;
车座位数根据出厂客车规定的座位并由稽征部门核定确认,每车只限减扣驾驶员、售票员各一座位数。
四、办理客附费缴纳手续和付款期限
稽征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车辆实行“养路费、货附费、客附费”同步征收,“养路费、货附费、客附费”三费一票。在交纳养路费的同时必须交纳客附费。凡缴纳了“客附费、养路费、货附费”的,方核发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加盖稽征专用印章和经办人签章的缴讫凭证,在缴讫证有效期内凭证通行公路经营客运。
从事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须于每月二十五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到车籍所在地稽征部门缴纳次月客附费,当月客附费缴讫凭证在次月三日内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偷漏、拒缴。滞缴的应按日加收滞交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作为客附费收入一并上缴,不得挪用。
五、客附费缴纳办法
客附费可采用包干缴纳办法,核定比例审批权限参照养路费包缴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稽征部门征收后,对已执行协议包缴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签定的本年度协议执行,将余额分解到剩余月份按月征收。未包缴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标准足额征收。
客附费征收的基本原则是向单车直接征收。对专业运输企业和挂靠专业运输企业的营运客车,可由企业统一按规定的标准向稽征部门申报包缴,未申报包缴的,一律按全额征到单车。
临时参加客运的非营运车辆凭运管部门颁发的“临时营运证”按旬计征客附费,“临时营运证”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计征客附费。
运管部门核发的缴讫证,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后有效的,车主必须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到稽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六、省际间客附费征收
省际间客附费征收仍按省际间征收协议执行。
备注:凡在四川省境内运行的农村客运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实行包缴优惠征收。具体标准为:线路起讫点属于县(市、区)至乡(镇)、县(市、区)至建制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均按照全费额的30%征收;线路起讫点属于乡(镇)到乡(镇)、乡(镇)到建制村、建制村到建制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均按照全费额的1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