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以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我省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3号)等一系列电价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一、转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转供电主体经营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
(一)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电类别、接入电压等级和各时段用电量,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含税,下同)。
(二)未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并考虑损耗计算到户电价。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用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据实计算,最高不超过6%(全省平均线损率)。
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
二、转供电主体对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的终端用户预收电费时,预购电价格最高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目录销售电价(相应电价类别和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的1.25倍,且应定期清算退补电费差额,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转供电主体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电费结算收费凭证。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抄表计费时间,应与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抄表计费时间一致。抄表日后15日内,转供电主体应将相关信息(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电费计算方式和结果等)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接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涉及转供电的物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与该政策不一致的,按该政策执行。
五、各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且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转供电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地方电网参照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我委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