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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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3〕1144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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