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7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 230号)要求,结合《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12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收费标准为72元/入·次(含检测试剂)。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为我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费对象为自愿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人员。
三、在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收费单位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