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及时将国家规定贯彻落实到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财政和发改部门,要求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收费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