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机关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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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雅安市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雅人社函〔201226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市机关幼儿园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一)将市机关幼儿园 现执行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三项收费项目统一归并为保教费,取消代管费。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市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经成本监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将市机关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月200元。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能超过 30%

(二)住宿费:因市机关幼儿园暂无全托幼儿,此次暂时不制定收费标准。如今后需设置全托幼儿班,其住宿费标准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伙食费:伙食费(含点心费)按月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如幼儿园今后要增加校车接送幼儿,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政府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三、相关规定

1.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并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内容,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3.新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出台后,幼儿园应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以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发展。

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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