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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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500)

()年用电在10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

()年用天然气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

()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本着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四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其中: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各级经委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权限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需报省经委审查。

第五条 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应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同时完成,其中:

实行审批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明确。项目经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送节能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七条 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项目节能分析篇()应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需要进行节能方案审查的备案项目,节能方案的编制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或单独审查备案管理项目节能方案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对节能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节能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审批或核准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内容或节能分析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项目。

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文件或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的批复或请示内容。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备案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单独出具对项目节能方案的审查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对节能篇()的审查时限按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经审核的项目节能方案开展相关设计、施工等工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方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节能措施完成情况作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内容。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人使用。

第十四条 已批准项目节能方案的项目,其节能方案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核部门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节能方案。

第十五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凡参与具体项目节能篇()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作为同一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机构。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项目节能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等处分;收到撤消资质处分的咨询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相关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其从事项目节能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

2.本省节能的有关规定;

3.行业节能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技术导则;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大纲的年综合能耗,分品种产品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位能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位能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表一: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序号 主要能源及含能工质名称 计量单位 年需要量 其 中 备注

购入量 自产量 其他

实物 标煤 实物 折算系数 折标煤 实物 实物 实物

折标煤 折标煤 折标煤

1 MWh t

2 动力煤 t

3 天然气 m3

4 液化石油气 t

5 柴油 t

6 新鲜水 kt

7 蒸汽 t

8 压缩空气 km3

9

10

年总需要折标煤(t)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能耗指标比较表

序号  类 别  项 目  单 位  设计指标  行业规定指标

1 产品能耗指标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标煤) t /单位产品

2 工艺专业能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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