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贯彻落实省关于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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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全面贯彻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收费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定价为3元(含一个疗程)。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并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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