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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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在收费窗口和政务中心及时公示最新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

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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