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
各县(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转发给你们。
各县(区)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抓紧时间,按程序及时将各自权限内应做的工作做好,确保今年春季开学将国家、省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政策落实到位。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教育局 雅安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