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放开食盐价格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文件要求,我省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废止我省原核定食盐价格的所有文件。
食盐价格放开后,我市建立健全食盐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监视食盐价格市场动态,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报请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同时,我市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促进食盐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