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水价
8月19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设置三级。各级用水量建议值为: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第二级阶梯不超过25立方米∕户·月,第三级阶梯为超过25立方米/户·月。个别地区居民家庭用水量特别多的,可适当突破上述建议值,但幅度不得超过。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阶梯价差。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与第一级阶梯1:1.15-1.25的价格水平确定。(综合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