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1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百一十三)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1)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贵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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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序 号 | 2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百一十三)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1)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序 号 | 3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百一十三)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1)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序 号 | 4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
备注 |
序 号 | 5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
备注 |
序 号 | 6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备注 |
序 号 | 7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
备注 |
序 号 | 8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备注 |
序 号 | 9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备注 |
序 号 | 10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7号令)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序 号 | 11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7号令)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备注 |
序 号 | 12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三)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
备注 |
序 号 | 13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7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
备注 |
序 号 | 1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实施 主 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贵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备注 |
序 号 | 2 |
权 力 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实施 主 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197)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备注 |
序 号 | 1 |
权 力 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 |
实施 主 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
备注 |
序 号 | 2 |
权 力 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实施 主 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备注 |
序 号 | 3 |
权 力 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 |
实施 主 体 | 招标投标管理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7令)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