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全省开始征收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根据国家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该排污费征收执行时间从2016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征收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63号)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收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一、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二、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诉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