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雨城区内各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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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内各医疗机构:

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雅安市雨城区内各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518号)试行期已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的相关规定,本着既体现公益性又便于医疗机构停车管理的原则,现就规范雨城区内各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所开展停放服务收费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停车场所需执行电子计时管理,未执行电子计时管理的不得收费。

(三)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停车收费不分停车场类别、停放车型和昼夜均按下列标准执行:半小时(含)内免费停放;半小时以上至2小时以内2/.次;2小时以上每增加一个小时加收1/.次。

(二)特殊车辆及免费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免费停放;车主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就诊、陪护或探视病人(需提供服务对象就诊凭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三)坚持患者优先原则

1、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不得对非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停车服务。

2、医疗机构不得为职工划定专用停车位,职工车辆占用医疗机构配套车位需按上述规定缴纳停放费用。

3、医疗机构不得对外提供包月停车服务。对长期住院病人,医疗机构应考虑给予一定减免政策,具体减免政策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必须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停车泊位内停车方可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停车泊位数量,如因改造需调整停车泊位,应经停车泊位设置及管理部门同意并核准。

(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应加强院内停车收费管理,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收取停车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对于未提供税务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交费。

四、本通知从201681日起执行,如今后市政府出台我市各类停车场管理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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