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质监局、市宗教局、市旅游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财政局、发改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1〕58号).pdf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