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负担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 减少企业用电成本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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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要求各省(区、市)抓紧研究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向上反复汇报争取,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市部分县区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高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将其执行标准作相应调整,实现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同价。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35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雨城区、名山区“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基建临时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按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芦山县“商业用电”价格同步调整至四川电网目录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销售电价标准。经初步估算,每年可降低2.1万户企业用电成本约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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