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经开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401号)转发各单位,请按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401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3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4〕401号)
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行为,确保收取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有据可依,经研究,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赔(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执行。同时,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的变化,我们也将对相关政策适时作出调整优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