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镇实施阶梯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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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镇建立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所有通过燃气管网供气的城镇(乡)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设置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指导量为360-420立方米/户,第二档用气指导量为600-660立方米/户,第三档用气量为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具体阶梯气量由各地结合实际,采用边际用气量确定。一、二、三级阶梯气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2:1.5的比例安排。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与第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用气价格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价格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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