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开区经发局,雅电集团公司,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有关价格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8〕579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我市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开展充换电运营业务的企业,在固定的场所集中有偿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具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且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雅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场地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用场地,主要为电动汽车充换电提供服务,不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与停车场库合建的充换电设施,应建设在停车场库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设置明显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非充电车辆占据充换电位。
(三)经营场地若不属于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充换电设施营业企业应与场地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方签署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四)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一定规模,其用电设备装接总容量不少于150千瓦,同一经营场所配置的充电桩数量应不少于5台,同时配套建设有供电、监控等设备,保障安全运营。
二、符合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可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按规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三、已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且已投入运行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自投运之日起按规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四、各地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相关电价政策等规定向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做好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能源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