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和用水定额的调节引导作用,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雅安市供排水公司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等非居民用水户。
以下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二、用水定额(计划)标准核定
(一)用水定额(计划)标准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发布的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1/T2138-2016)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对地方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执行。
(二)由用水户以年用水量为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市供排水公司,市供排水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提出用水户年定额(计划)用水量核定建议,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用水户有正当理由扩大用水量的,应在当年7月底前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加价幅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倍计收;超定额(计划)1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收;超定额(计划)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3倍计收。污水处理费不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二)计费周期和方式。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自然年为周期。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每月先按正常水价结算水费,下一个周期的第一个月对上一个周期超过定额部分实行加价收费。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供排水公司收取,因供水单位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
(三)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供水单位收入,优先用于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并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单位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供排水公司负责拟定,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实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水利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