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新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7〕11号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5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
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56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