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加强省重点项目收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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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文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重点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并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发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省上《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对涉及省重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非省以上政府以及省发改、财政部门设定的,一律不得收取;对部门和省以下政府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已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确保落实到位;对涉及省重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取。

《通知》同时规定,对列入定价目录的涉及重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定价管理权限,各级政府发改(价格)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按程序审批;对省及省以上发改(价格)部门现行的涉及重点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或从低收取。(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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