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委办公室和信息中心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宜。通讯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行政中心市发改委。联系电话(传真):(0835)2223484;电子邮箱:sfzggw@yaan.gov.cn。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 机构概况
(1)机构主要职能
(2)领导班子及分工
(3)内设机构及职能
(4)直属机构及职能
2. 政策法规
(1)法律
(2)法规
①行政法规
②地方性法规
(3)规章
①国务院部门规章
②省政府规章
(4)规范性文件
①政府规范性文件
②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5)政策性文件
3. 计划总结
(1)中、长期规划计划
(2)工作总结、举措
(3)年度计划、总结
4. 动态信息
(1)工作动态
(2)重要会议
(3)领导讲话、报告
(4)统计数据
(5)公示公告
(6)政策解读
5.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
(2)本单位行政审批办理指南
6. 行政执法
(1)成本监测
7. 财政信息
(1)财政预算、决算
(2)“三公”经费公开
8. 人事信息
(1)人事任免、招录
(2)表彰和奖励
(3)基层活动
9. 其他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时限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在本委门户网站上(http://www.yadrc.gov.cn)公开形式,也欢迎通过电话、信函或到委(科室)具体咨询。我委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向我委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给予答复或提供。
(一)提出申请
1. 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雅安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主页后,在“政务公开”栏中点击“依申请公开”后再点击“在线申请”即可提交申请,或者在网站主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栏,下载《雅安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委电子邮箱(sfzggw@yaan.gov.cn)提交。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委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处理
1.审查。
(1)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监督、申诉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本委机关纪委申诉或投诉(电话:0835-222792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