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