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今后我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定价管理权、公路客运站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定价管理权、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和燃油(气)附加费定价管理权,调整由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定价管理权由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行使。(价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