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一)丙级资质: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①丙级专业类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3名;
②丙级综合类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2名;
③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2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6.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二)乙级资质: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7名;
①乙级专业类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5名;
②乙级综合类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为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不少于3名;
③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3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6.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7.取得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1年以上;
8.需提供五个以上典型评估案例。
(三)甲级资质: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
①甲级专业类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执业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7名;
②甲级综合类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4名;
③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5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6.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7.取得价格评估机构乙级资质2年以上;
8.需提供五个以上典型评估案例。
(四)新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丙级认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初次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可在www.scpi.gov.cn和www.sczw.gov.cn下载,也可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①基本情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
②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③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
④法定代表人简介;
⑤技术负责人简介;
⑥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⑦聘请专家名单等。
3.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组织章程;
5.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审核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专家聘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6.人员情况证明:
①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关系证明;
②从业人员与企业劳动关系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
①自有房产需提供房屋产权证;
②非自有房产需提供租赁合同;
③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的需提供协议。
8.申报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需随机抽查5个以上典型评估案件;
9.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①申请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需提供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②申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需提供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二)继续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可在www.scpi.gov.cn和www.sczw.gov.cn下载,也可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度年检的最新证书);
4.现有从业人员名册,新增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5.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五年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由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该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提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必需的相关资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改委窗口,省发改委认定、审批。
(二)申请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由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提出,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守则》规定,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每年4月1-30日和9月1-30日集中两次进行。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和初审的时间为:每年3月20日—
(四)变更、遗失补办、继续认定
1.变更是指价格评估机构认定内容发生变化后,由审批机关对变化内容进行认定的过程。变更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机构地址资质内别和执业范围等变更。申请人应及时持变更内容的有关内容证明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到原初审机关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经初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机关认定。
2.遗失补办是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非正常原因损毁,由审批机关补办的过程。补办的程序:价格评估机构持遗失证明和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资料,到原初审机关说明原因并填写《价格评估人员、机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经初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机关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办不受集中上报时间的限制。
3.继续认定是指价格机构认定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必须继续申请认定的过程。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三十天,应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继续认定手续,办理程序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1.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2.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0835-2226730、2229097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办公室:0835-2226730、2223484
投诉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0835-222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