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内需、灾后恢复重建、省市重大项目及2012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稽察工作会议和全省稽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投资工作和项目建设实际,现将我市2012年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2年稽察工作将紧紧围绕国家投资重点和全市经济社会建设目标,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以察促建,以察促管,加大稽察力度,完善稽察机制,创新稽察方式,进一步增强做好稽察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进一步发挥稽察工作为全市项目建设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根据投资重点,积极开展重点领域项目的稽察。根据国家、省发改委的要求和我市实际,对中央及省安排投资的重点领域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稽察:一是以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公路等为重点,开展“三农”工程项目稽察。主要督促各区县落实配套资金,提高建设质量,规范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建成发挥效益;二是以廉租房、林区棚户区改造等为重点,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稽察。督查重点是项目开工与竣工、建设用地、资金筹措、工程质量、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人群、住房分配等方面的情况,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三是以节能改造、污水垃圾处理等为重点,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稽察。重点稽察在建项目的实施情况,完工项目是否投产达效,实现预期目标等;四是着力开展市重大项目督导检查。重点督查重大建设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建设用地、节能减排、资金筹措、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五是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和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稽察。重点检查相关规费的减免情况、地方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按计划按标准建设情况以及有无违规举借债务情况等,切实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促进政法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六是继续开展政府安排投资的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城镇基础设施等其它民生项目稽察。对城镇供水、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等改善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继续开展稽察。
(二)认真做好上级安排和领导批示及投诉、举报项目的稽察。一是按照国家、省2012年稽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指导区县、督促项目业主,积极配合国家、省发改委对我市项目的稽察;二是加大对投诉、举报项目的及时稽察;三是认真办理市级领导和委领导批示项目的稽察。
(三)着力加大问题项目整改复查力度。对2011年各级稽察检查指出的问题项目进行跟踪复查,包括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灾后重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农村水利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等,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问题严重和整改报告不及时上报的通报批评。
(四)注重分析研究,为加强项目管理提供政策性建议。加强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就建立健全有效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提出对策建议。
(五)注重稽察基础工作,加强信息反馈。一是加强信息监管工作。探索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开展稽察动态通报;二是建立稽察专家库,充分发挥外部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稽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深度;三是加强稽察档案管理,对近年来稽察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归档;四是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雅安市稽察工作联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六)抓好稽察队伍建设。一是制定《雅安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依法稽察、文明稽察、和谐稽察”;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做好事前防范。认真梳理近年来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委相关业务科室,有重点地开展对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和项目稽察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把握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稽察监督关系,既要重视事中的检查和事后的整改,更要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
三、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由市稽察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聘请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稽察组,必要时抽调县(区)有关人员开展交叉稽察,也可请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参与稽察。主要稽察审批程序、招标投标程序、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方面。
(二)时间安排。全年对扩大内需、灾后恢复重建、省市重大项目及2012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围绕投资重点,开展两次集中稽察,其中:6月-7月一次,10月-11月一次。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行业以及上级领导和部门高度重视并作出专门批示交办的事项等将进行专项稽察;对反映问题多的个别行业开展经常性稽察。
四、稽察工作开展形式
稽察工作的开展主要通过听取项目业主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资料、看工程现场、交换意见等形式,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当场向项目业主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采用约谈方式,约谈项目法人、行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督促和帮助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提高稽察成效。阶段稽察结束后,写出稽察情况报告,报市政府、扩建监办等。
五、工作要求
(一)稽察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二)稽察工作涉及的县(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参建单位等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开展重大项目稽察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三)被稽察单位必须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合同、财务资料等有关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工程中的重大事项,严禁推诿、隐匿、伪报。
(四)对稽察出的违规问题,现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送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县(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市发改委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政府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等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