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政行为,结合发改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政风险点,主要是指发改委内部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廉政风险隐患和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各个环节,以及在行政行为中容易发生行政过错的各个工作环节。
第三条 廉政风险点的防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和惩处并举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
(四)监督检查与促进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由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和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廉政风险管理范围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全委职工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的;
(六)大额资金支出、干部职务任免等重大工作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以及在民主决策中违反多数人意见,擅自决定造成决策失误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八)行政审批工作中违反相关审批规定,或凭借行政审批职权为己谋取不当得利或为亲友谋取便利;
(九)行政处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章 廉政风险管理实施
第六条 实施廉政风险动态排查管理制度。各科室、部门每年要定期对重点岗位实施风险点查找,委党组定期组织开展对廉政风险点动态排查,及时通报预警。
第七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经常性廉政风险预防教育制度,加大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力度,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风险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解决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实施委务公开制度。在决定关系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时坚持事先告知、决策公示、事后通报。
第九条 实施廉政风险点查访制度。对廉政风险点公务人员廉政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查访,对查访情况在全委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作为干部评价、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诫勉谈话,提出口头警告;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职资格;
(五)扣减当年目标考核得分;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培训;
(七)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干部任免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