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雅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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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第二条 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由地方政府投资并审批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工程变更管理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 新增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应参照新建工程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综合管理和重大变更的初审和报批;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和变更资金来源审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业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投资;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如卫健委、教育局)负责工程变更必要性审查。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以提高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 工程变更根据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符合《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中关于工程变更认定情形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5%以上10%以下的变更;
2. 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10%以上20%以下的变更;
3. 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20%以上的变更;
4. 累计变更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20%以上30%以下的变更;
5. 累计变更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30%以上的变更。
(二)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
(三)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并按第十条(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且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变更。
第七条 工程重大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定。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一般变更工程管理,建立变更动态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含各单项变更名称、内容、数量、金额及签证资料,涉及一般设计变更的,其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包含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审定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定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条 重大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
(一)符合第六条(一)的重大变更按照《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是执行如下程序:
1.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5%以上10%以下的变更,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提出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的变更申请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召集发展改革、财政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审定;
2.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10%以上20%以下的变更,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20%以上的变更,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4.累计变更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20%以上30%以下的变更,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累计变更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工程中标价30%以上的变更,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符合第六条(二)的重大变更执行以下程序:
1.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提出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
2.变更必要性审查。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变更工作,并出具书面明确意见;
3.变更技术、经济可行性审查。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提出变更方案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对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满足审批要求,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4.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5.财政部门出具工程变更金额评审意见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剩余资金情况意见;
以上审查步骤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法人申请,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再根据审定意见批复后实施。
本条规定的重大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未办理变更审批擅自实施的工程内容视同未发生变更,不纳入变更审查范围。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的工程变更行为。
(三)符合第六条(三)的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执行如下审查程序:
1.提出变更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应当采取书面
2.变更内容审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备案管理的变更台账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变更审查报送范围。未纳入备案管理台账的变更内容视为未发生变更,不纳入变更审查范围。
3.变更金额审查。财政部门出具财政评审意见。
4.工程量审查。审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符合变更审查报送范围的变更内容进行评审,其出具的变更评审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5.审定批复。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法人申请,综合各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制。项目法人在单一合同招标时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内审定一般变更。一般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合同内变更管理台账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及项目性质,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项目法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办理一般变更。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法人管理的一般变更时,可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变更金额异常,弄虚作假的工程变更,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参照本办法
当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工程合同净价(不包括规费、税金、暂列金等)的10%,项目法人在每季度上报备案材料时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其他补遗文件、澄清材料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
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内工程量的增减,一律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对于超过风险范围及幅度的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出现纠纷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防止因执行变更审查程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因设计单位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签证、影像资料、变更台账、各部门签署意见以及审批文件,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变更行为的联合会商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成检查组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备案材料和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各检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申报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职、把关不严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的《雅安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