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经开区,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 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执行工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和诚信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
(二)基本原则。坚持合法合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防止滥用
坚持互通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间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确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应自行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相关人员是否失信,对纳入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
(三)工作目标。到 2018 年底,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机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住宿宾馆饭店及娱乐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6.新建、扩建、改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改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
7.银行开户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再办理银行新开户行为。(责任单位:人行雅安中心支行)
8.手机彩铃定制。对雅安市两级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定制失信彩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1.协助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协助法院查询非传统
3.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4.协助法院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法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法院强制扣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时,对申请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严格审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雅安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
(四)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2.发行债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如实上报其失信状况。(责任单位:人行雅安中心支行)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雅安中心支行)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8.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负责发放相关政府补贴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
(六)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等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单位: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4.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失信被执行
(七)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
(八)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国资委)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
三、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及退出
法院应依法将被失信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健全风险提示与救济制度,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当事人异议复议。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范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或者撤销。屏蔽、撤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二)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
法院应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电话彩铃等
(三)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完善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中国(四川)”网站,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地、各部门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
(四)信用信息共享
完善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有关单位审批监管和警示惩戒等决策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向全市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信息。各地、各部门应通过全国、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五)共享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诚信雅安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执行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法院(市执行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将失信惩戒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政绩效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文明创建等目标责任考核,定期联合通报,严格奖惩,着力解决有案不立、失信不惩、选择性限制等不依法不规范问题。主办、牵头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导、重点督办。对不按要求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不当干预、干扰、插手、过问执行案件办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宣传部门牵头建立本地新闻媒体免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移动端、数字电视等新媒体,深入宣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信用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定期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切实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