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雅安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要求,现作如下补充、完善,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项中“评标委员会共 人或以上。”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共 人或以上,其中业主代表 人。”
二、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7.3.1履约担保”项修改为: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 (3)差额履约保证金=备案时确定的倍数 ×【(投标最高限价-招标人暂定部分)×85%-(中标价-招标人暂定部分)】 投标最高限价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列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明细表中。 履约担保的形式: 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银行担保函必须为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412号)、《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12]193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和小修保养工程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编制办法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川交函[2013]137号)及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
三、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修改:
10.30 | 建设工程沙石要求 |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沙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6〕14号)第六条要求,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弃土量、自用砂石量、运出砂石量等,在工程结算时据实核算。 |
10.31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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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27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项修改为:
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采用现金交纳或银行保函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银行担保函必须为中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如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不具备开具银行保函的资格,则应由该银行系统内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在工程主体完后,经7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80%;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经7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
五、对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文字部分“4.8.7.3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修改为:
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劳务用工工资,承包人应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5%,采用现金交纳或银行保函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银行担保函必须为中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如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不具备开具银行保函的资格,则应由该银行系统内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在工程主体完后,经7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80%;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经7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的业主单位可以动用其它资金支付。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用工工资情况负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若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拖欠劳务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若承包人拖欠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工资的,发包人可以先行利用承包人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
六、对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文字部分“17.4.1 保证金的扣留”的修改
“保证金的扣留方法:监理人应从第一期计量支付开始,各标段扣留每期进度款支付金额 %的保证金,直至扣留总额达到各标段合同价(变更后合同价)的 %,其中 %为质量保证金, %为审计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修改为:
“保证金的扣留方法:监理人应从第一期计量支付开始,各标段扣留每期进度款支付金额 %的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总额达到各标段合同价(变更后合同价)的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七、将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7.4.2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中删除
审计保证金在项目审计结束后28天内退还,审计或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扣留的部分,按审计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附件七:劳务用工管理合同格式“一、甲方职责”第3条的修改为
“3.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给乙方工程计量支付资金。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劳务用工工资,承包人应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 %,采用现金交纳或银行保函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银行担保函必须为中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如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不具备开具银行保函的资格,则应由该银行系统内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在工程主体完后,经7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80%;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经7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
特此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