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停收和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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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发改委下发《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停收和免收22项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地方收入。

《通知》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土)地管理费地方收入。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地方收入(限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化检测机构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收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等17项收费地方收入。

我市已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优惠政策和相关情况,使全社会能够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收费科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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