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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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治理效能,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雅安市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因文件出台时间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月25日,共7天。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投资科。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发改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 系 人:毛先生
  联系电话:13551581943
  电子邮箱:2282195510@qq.com

雅安市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治理效能,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雅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含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批转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含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全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采取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措施,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第四条  根据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所属专项和管理权限,按照“谁申报资金谁负责、谁审核项目谁负责、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分级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分类与行业管理职责相对应。

第五条   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投资计划执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要求转发或下达计划情况;

(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三)投资计划与建设进度要求相符情况;

(四)投资计划推进落实情况。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施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程序及手续齐全规范情况;

(二)建设资金(含配套资金)到位、管理和规范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与审批(核准、备案)相符情况;

(四)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重大变化,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况;

(五)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六)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八)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   项目日常调度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

(二)通过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填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同时使用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

(三)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3个月后,项目开工、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支付情况;

(四)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启动后,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情况;

(五)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调度监管工作。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含经开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托“项目库”和“项目一张网”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项目调度、在线监测、问题预警,建立横向纵向的通报机制,定期开展项目进展情况通报;根据监测和调度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问题线索适时开展实地检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对全市当年安排中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和督导,项目覆盖率不少于25%,其中市本级每个项目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核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应当对本辖区当年安排中省预算内投资的每个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导;现场核查督导主要应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推动项目单位(法人)规范有序加快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项目库”和“项目一张网”上予以填报;

(三)督促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落实监管职责,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四)加强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和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三)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中省预算内投资,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雅安)落实投资项目代码、立项等报建手续,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投资、内容、规模、标准等组织项目实施;

(五)通过“项目库”和“项目一张网”,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六)建立健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能力培训、委托专业技术咨询等形式,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项目管理;

(七)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督导检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真实、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项目单位(法人)行业主管部门。部分项目单位为国有企业且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督促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库”和“项目一张网”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调度数据异常等问题及时核实分析、督促整改,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四)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开展相关工作,对项目日常监管负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在项目开工、建设、竣工三个阶段至少各开展1次现场核查;

(五)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部门;

(六)加强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能力培训,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转发单位、会签单位的,对本行业或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并重点对有关项目是否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建设实施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统筹抓好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要统筹辖区内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夯实谋划储备,落实配套资金,规范有序实施,保障投入运行,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线上监管,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二)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四)赴项目实地核查、走(暗)访等方式进行线下监管,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或委托地方、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

(五)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六)定期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对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校可追溯,并将相关单位信用状况纳入信用监管,对失信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实施联合惩戒;

(七)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的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方面并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主要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根据建设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

(二)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发现重大问题并经核实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十六条   对未如实、及时报送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调度基本信息的,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提醒,督促项目单位核实纠正。

第十七条   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并经核实的,通过“两书一函”等方式,综合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商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通报机制,按月对全市及市本级、各县(区)定期通报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投资完成率、资金支付率等;坚持目标导向,突出示范带动、典型引领、以点带面,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不定期专题通报重大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正面典型;聚焦整改落实、举一反三,不定期专题通报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反面案例。

第十九条   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持续强化规范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将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投资计划申报及安排优先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结合线上监测和线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中的问题。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争取效果好、建设管理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良好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市属监管企业,按照《雅安市重点项目激励办法(修订)》(雅府发〔2023〕18号)有关规定予以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省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不代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与财政、审计等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细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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