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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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各市管游览参观点: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28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国家、省上规定执行。

各市管游览参观点接文后,须于51日前按省上文件要求,制定出本旅游参观点对特殊群体(青少年、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的门票优惠办法,报我委收费管理科备案执行,同时在景区显著位置和门票价格一并公示。

各县(区)发改局要将国家、省上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本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并按要求制定出门票优惠办法,切实将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2〕283号.doc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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