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现转发该通知,请各单位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文件的转发通知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的民用建筑等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易地建设条件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
(六)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收费标准
(一)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以取得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时间为准。
(二)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2.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
3.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4.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四、减免政策
下列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七)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八)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十)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规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五、有关事项
(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建筑总面积一次性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实际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总面积补差或退费。
(二)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履行法定修建义务或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需追缴易地建设费的,按作出追缴决定时的收费标准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三)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易地建设费时,人防主管部门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设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核实情况确定退费。
(四)享受政策性减免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时的缴费标准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工作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就地分级缴入国库,财政、税务和人防部门要畅通征缴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实时共享。
(三)各级发改、财政、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减免缓、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人防部门要按照人防使命任务要求科学安排人防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支持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补充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