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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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各科室和我委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科室和窗口,分别设立首问责任岗。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要求和职责范围,热情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如下:

(一)热情接待或引导前来本委机关及窗口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

(二)认真办理或跟踪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有关事项。

(三)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四)及时登记相关事项,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对属于本人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人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六)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六条 对需要办事人员递交文字材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根据有关要求制作示范文本,便于办事人员填写。

第七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未落实上述职责,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本委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对委机关各科室和窗口履行首问负责制度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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