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新标准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已执行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务厅制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新标准:(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2元一次性计征;(二)矿产资源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0.7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计征;(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如果已按上述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如果已按上述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根据《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取消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后而新设定收费项目。(收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