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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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3]22号 

 

 

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社团组织:
  “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支持我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管理,要求所有捐赠资金必须公开透明,切实把捐赠的每一分钱物都用在灾区群众身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省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接收的捐赠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并体现捐赠者意愿。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指向用于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再合理调整。对明确要求反馈资金使用情况的捐赠者,由接收资金的单位(组织)按照“一对一”的原则及时反馈。对明确要求命名或标识捐赠项目的捐赠者,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捐赠者要求作出命名或标识。
  (二)严格遵循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除明确用于应急抢险和其他有明确定向的捐赠资金外,其余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三)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捐赠者指定捐赠对象并明确用于应急抢险、过渡安置的,要尽快落实到受赠对象并立即安排使用;捐赠者明确用于恢复重建有关行业、方面或项目的,要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形成后,加强与捐赠者的沟通衔接,以便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框架内,按捐赠者意愿尽快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所有捐赠资金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做好接收管理
  (一)财政厅接收的捐赠资金。财政厅设立“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专户,接收并核算社会组织、个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捐赠资金。
  (二)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省侨联、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教育基金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省海外联谊会等社团组织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并统计报送财政厅。
  (三)省直部门(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省直部门(单位)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按规定缴入财政厅指定的捐赠资金账户,不得隐匿、截留、挪用。
  三、加强使用管理
  (一)财政厅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含省直部门按规定缴入财政指定账户的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的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财政厅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二)社团组织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和过渡安置或其它指定用途的,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提出安排意见,商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对接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社团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项目并会同社团组织研究实施方式。各社团组织要将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人意愿、使用等情况及时汇总报财政厅和审计厅。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及时公开,回应关切。财政厅和社团组织要对截至目前接收捐赠资金情况进行清理,由财政厅汇总报告省政府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并在主要媒体公布;同时根据后续捐赠资金接收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监管,接受监督。对于捐赠资金接收后的使用情况,财政厅和社团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布,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市(州)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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