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 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1]322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6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其中5混1收费标准为20元/人次,10混1收费标准为15元/人次。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为我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费对象为自愿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显著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7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