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得复制转发,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制发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同意;复制转发机密级以下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转发涉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不得删除密级标识,需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加盖印戳,并视同原件管理。
三、复制工作只能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