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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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雅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要点》(雅办发〔2020〕5号),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审批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我委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责任,我委不再收取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我委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对象

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市发改委,承诺方为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事项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事项材料。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若审批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或不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的,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承诺告知内容

市发改委一次性告知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有: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等;授权市发改委到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核查等;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具体办理流程

1.市发改委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

3.对选择承诺制方式的,受理人员当场利用线上平台核查申请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情况。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承诺满足办理条件,当场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承诺申请的,市发改委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后,提交到市发改委。

4.办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等资料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对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按一般程序申办。

五、事中事后核查

对实行承诺制办理的证明事项,办理人员应根据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单位内部核查、多部门行业协同协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在办理时限内,经事中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虚假的,立即中止审批程序;

2.经事后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虚假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3.对无法实行事中核查的证明事项,应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协同核查或现场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期,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5.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办理科室应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六、失信惩戒

市发改委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因虚假承诺被撤销许可的,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列入“黑名单”,该申请人1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  1.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办理方式

1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或延续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七条

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

2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复印件或2年期及以上有效租赁合同,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存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仓容1000吨以上。

《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或延续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七条

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

3

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能力证明。

《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或延续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七条

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

4

粮食检验设备目录和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能力证明,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或延续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七条

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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