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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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的部署,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5号)精神,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经放开部分药品价格基础上,取消我省制定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全部药品价格。
  二、除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此前我省相关药品价格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三、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上已经出台的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市场监测和监管力度,指导药品生产经营者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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