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现将《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附件: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水务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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