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技师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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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技师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3〕486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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