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2号建议答复的函
宋洪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市政照明设施用电收费标准的建议》(第2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政照明设施用电属于非居民照明用电,用电类别划归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起,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市级无电价定价权限,因此无权降低包括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在内的各类别销售电价。一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向省上争取,在全省调整“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时,将汉源等县(区)纳入降价范围。
(二)2012年起,汉源县市政照明设施用电执行的是《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和小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12〕10号)文件规定汉源县电网目录电价表“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0.6987元/千瓦时,该价格低于同时期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约0.13元/千瓦时。2019年省发展改革委两次下发通知,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经市发展改革委反复向上汇报争取,汉源县“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等纳入了降价范围,并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价格为0.6485元/千瓦时。2021年起,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文件规定,汉源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进一步下调,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为0.6152元/千瓦时。近年来,汉源县市政照明设施用电执行电价已累计降低0.0835元/千瓦时,降幅为12%,用电量不变的情况下,电费支出是降低的。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积极向省上争取,在今后全省降低销售电价时,将雅安纳入降价范围,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等用电价格。
(二)建议汉源县在新建亮化工程时使用节能环保灯具,同时对原有市政照明设施进行节能改造,强化照明节能控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照明水平,科学降低照明能耗,通过减少用电量降低市政照明设施用电费用。
感谢您对电力和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